中国式基层管理思维——连坐担责

2015-10-20 Q帝 权谋文摘

株连九族和连坐法“以有罪累及无罪”,不符合现代法律的“罪责自负”原则,也不符合 “冤有头,债有主”的观念。但是,没有这种连坐和株连也存在一些问题,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也不利于社会自我治理和自我约束,从而减少犯罪和对罪犯的惩戒。
中国古代的株连九族和连坐法。
株连九族指的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 古代九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父族四(指自己的一族,包括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母族三(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妻族二(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中国历史上,明令宣布族刑的是夏启和商汤。
秦始皇时重用法家,崇尚重刑思想, 实行连坐法是被称之为推动历史进步的商鞅变法中的重要内容。它的主导思想是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目的是使民众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没有办法为非作恶。连坐指人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这种连坐法起源于乡遂制度,这种类似于基层居民的社会组织因血统关系或族居而聚居在一起的组织,既相保、相爱、相葬、相救、相赒、相宾,又互相要求,互相提醒,互相责任。形成了民众互相监督、互相告奸,一人有罪,什伍连坐,大大地减轻了官吏的控制精力和成本。这种以刑去刑,重刑而连其罪的法治制度,使一切犯罪必然得到惩罚,也使人人畏惧,互相监督。从另一方面讲,连坐法将人性的恶诱发出来,一些人变成自私自利和六亲不认。
据说公开废除连坐法的是汉文帝,实行的是儒家的亲亲相隐。隋文帝也曾在开皇六年(586年)宣传“除孥戮相坐之法”。事实上这种连坐观念和社会管理方式根本没有杜绝,历史上许多满门抄斩或因珠连累及无罪者比比皆是。这种治理理念和行为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过去那样形成法律条文。
近现代社会治理的连坐形式仍然存在。
国民革命军的连坐法。 1926年1月6日,黄埔军校校长蒋介石颁布了《革命军连坐法》。其中明确规定各级长官退却则杀主官,以及长官不退而全军官兵退则杀属下之长官和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等。这种连坐是把每个人连结在一起,共同承担责任。
政治审查社会关系是连坐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成员提干、入党、参军或从事特殊工作要查直系亲属,被认为有“污点”的直系亲属直接影响本人。
折迁殃及亲属也是一种连坐法。许多地方因为拆迁工作难做,明义上是发动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做工作,实际上是以工作相威胁,与“钉子户”承担同类责任。
司机喝酒同车人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连坐形式。司机酒后开车,同车人没有尽到规劝义务,需要对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人献血全家直系亲属受益也是一种连坐,这是利益共享的连坐。
高空抛物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不是连坐,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它的性质不是互相监督,而是一种个人行为证明。只要证明了自己与此事无关即可免责。
俄罗斯法案规定:“恐怖袭击造成的损失将由恐怖分子及其夫妻、父母、亲属、朋友赔偿,除非朋友可以证明自己的财产于恐怖分子无关。”这里面既有连坐的成分,又有举证倒置的问题。
偏面强调罪责自负存在的社会问题。
社会管理有许多偏颇之处,一面实行许多包含连坐的内容,一面对应当连坐的事实避尔不见或者不管。
儿子飚车闹出人命,当爹的利用关系出面摆平。当社会提出质疑时,祭出的是老子是老子,儿子是儿子。儿子的问题不应由老子承担,这里忽视的是儿子之所以驾豪车有峙无恐,仗的是老子的势。
哥哥作为省级高干腐败被捕,当弟弟的作为国家领导人稳坐庙堂。这种时候没有人去追究当哥哥的当年谈弟弟时的得意忘形。
哥哥叛国投敌,当弟弟的照样一路高升,位居庙堂之上。当哥哥的在国外出卖国家情报,当弟弟的在国内大谈爱国主义。
官员腐败被抓,老婆孩子不仅享受着富裕的生活,而且利用这些贪污的钱运作。或在狱中享受生活,或做工作争取减刑。
家族中因为有所谓的“历史污点”而影响前途,作为本人根本没有享受到任何利益,也不存在举不举报的问题。而贪官们捞了大把的钱并不仅仅是个人享用,而是为全家人谋福利。他们作为亲属理应知道这种贪污是违法的,有举报义务。然而只要没有参预贪污活动就可以免责,可以享受这种不义之财。
家族存在着一荣俱荣的问题,互相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有些是直接提携的,有些是在庇荫下发达。无论是弟弟还是哥哥,也包括其它直系亲属。他们的违法犯罪与近亲没有关系根本不可能。
政治社会的今天很多家族都是同一政治体系的,不能说哥哥叛国投敌当弟弟的就清白。即使不是同党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珠丝马迹,没有举报显然有失党性和公民责任。即使不一损俱损,也不应当受到重用。
官官相护也是一种连坐形式。
连坐并不单指犯罪,也包括荣光和抱团取暖。
簿熙来案涉及到他的一群小兄弟同时暴露,这些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同伙”是一个体系。
徐才厚案涉及到军队一批高级将领,他们之间既有袍泽关系又有利益牵涉。
周永康的主要根据地是政法口和石油系统,“五大秘书”全部身陷囹圄说明这是一个犯罪共同体。周氏家族目前几乎全部身陷囹圄,他们的依附关系不言自明。
许多拥有权力的高层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多年来提拔了一大批自己的亲信。这种非亲有故的群体其实也是一种“族”,不能说一个犯法与他人就没有关系。
他们在位时官官相护,抱团取暖。在出现问题时理应连坐,顺藤摸瓜把这些“近亲”的底子查一查。
连坐担责并非一无是处。
因为连坐不符合现代法律原则,被许多人深恶痛绝。其实问题都有两面性,罪责自负诚然合理,如果不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追责则会造成失察。
普遍的解释是因为连坐使没有实施犯罪者得到不公正待遇,因而是恶法。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违法犯罪并不是孤立的,与他人尤其是近亲或近友是有联系的。他们或纵容,或教唆。或知情不报,或享受利益。
比如有人会说如果给几百万元,宁愿坐十几年牢。因为他十几年赚不到这么多钱,也不能改变家庭生活。这种自我牺牲是有价值的,是舍生取“义”。
假冒违劣产品上了广告,如果不追究电视台或媒体的连带责任,就很难避免。
网购如果不实行网站连坐,骗子将模行无忌。
市场上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该追究的不仅是生产企业,也包括流通企业和管理部门,这种连坐是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链条。
出现贪官或劣官应当追究推荐他的领导和考核的组织部门,否则这种败类就难以绝迹。
有人认为对官员反腐不应追及秘书、女人和家人,因为他们都不是犯案的主体。这种观点其实是放过了实施犯罪的直接行为者。诚然贪官的问题主要在于本身,然而很多事实证明,没有这些人的帮凶,官员的很多犯罪难以实现。
就像贪官的犯罪应当溯及家人一样,很多贪污受贿犯罪家庭成员都是操盘手和受益者。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形势下,祸及家人既合情又合理。
株连九族或连坐法是恶法,因为它泯灭了人性,制造了许多冤案。同时,不承认连坐与犯罪存在一定的联系是错误的。
应当反对那种毫无人性的连坐,提倡人在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这里面既有法治理念又有道德观念。从法治而言,所有的非法利益获得都应受到惩处,而亲属之间在违法犯罪事件中既可能是受害者又可能是利益获得者。从道德观念来看,亲亲相隐无助于防范亲属犯罪,某种意义上会使人心向恶。
现代语景下,连坐的核心价值不是告密式的人性泯灭。是在组织成员之间形成互相监督、自我管理的约束机制。是将治理形式将利益和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寓规范于利益之中。它的结果是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治理成本,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之。
现代连坐观念应当废队封建式的无责任利益株连,以责任和利益的共同体来看待问题。既发挥其互相帮助监督的作用,又体现责任与利益紧密结合的法治理念。
中国仍然是儒家文化占主导的社会,真正的法制化仍很遥远。作为传统文化中的连坐担责既不是古代连坐法的借尸还魂,也不是西方的“普世价值”。
权谋网认为,连坐担责观念既有法治的威慑力又有现实意义,并非一无是处,不应弃之如敝帚。应在引入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赋予新的内涵。实现社会法治管理与社会治理的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纠错机制和管理规范。

标签: 连坐担责 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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